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
1.会计法律关系是根据会计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会计法律关系不同于会计关系本身,有些会计关系并不受会计法调整和保护,如在管理会计中发生的一些会计核算关系。会计法律关系是会计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会计法律规范的内容在会计实践和国家对会计的监管等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2.会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会计法律规范,体现了多种群体的意志由于会计信息具仃“公共物品”的属性,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口益凸现不同的利益关系人,如国家监管部门、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等对会计信息有着不同的偏好。所以,这就有町能会缺乏“最佳”规范制度方面的共识。正如世界著名会计学家比弗教授所说:“财务呈报制度之间的选择可以在本质上看成是涉及利益关系人之间平衡的一个社会选择问题。”
会计行政法规与会计部门规章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制定主体不同: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而会计部门规章则是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效力不同:会计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是会计工作的最高法律规范,而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适用范围不同:会计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而会计部门规章则仅适用于部门权限范围内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会计法是做为法律来理解,是所有会计法律法规的最高准则。
其制定机关必须是立法机关,即人大。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制度的依据。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施行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依据是上述两者。从上述的制定部门的权力大小,就可以看出了。